金色股份9月6日发布公告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企业披露相关处罚事实。
金色股份于2016年9月28日、2017年2月20日、2017年3月15日共三次与西安新城三秦医院签订地铁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在地铁一号线发布站台灯箱广告共计190块,发布周期共计21周,广告主要内容为“三秦医院妇科专业,陕西省女性健康援助基地”,公司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图样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户外)内容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金色股份停止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并做出没收广告费用50万元,并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50万元,合计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色股份表示,公司已按照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停止了违法广告的发布,按期缴纳了罚款。公司广告发布业务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业务开展一切正常。公司 2016 年营业总收入 5300.47 万元,净利润 1070.72 万元,本次罚款总额虽金额较大,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