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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立法:优秀历史建筑上禁设户外广告设施!

意广 2019-07-26 09:21

上海《新闻晨报》2019年7月24日报道: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囊括到本市历史风貌保护中,进一步完善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7月23日下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

上海新立法:优秀历史建筑上禁设户外广告设施!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本市历史风貌的保护、历史文脉的传承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了使法规更好地适应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其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修改条例名称,明确保护对象

会议决定,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决定草案第二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于该条例。”这样修改以后,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两个组成部分。

强化政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决定草案对政府职责作出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市、各区所辖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促进活化利用,保护红色资源

决定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

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是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发源地,红色文化资源丰富。保护好利用好这些资源,对打响上海文化品牌,特别是红色文化品牌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完善确定程序,增加设施要求

为了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主要工作要求,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整体历史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予以保留是必要的。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对于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要进一步完善其确定程序。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了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对整体历史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并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里的不少建筑都有户外广告设施。但根据条例草案,“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景观照明等外部设施,改建、增设卫生、给排水或者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此外,“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增设内部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区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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