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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度假区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治提升百日攻坚行动的通告

政策解读 2022-03-07 10:07


为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治提升百日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一)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的招牌(医院、公安、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政府救助服务等机构以及车站、机场、码头需要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的除外,但招牌应当为镂空形式);    

       (三)依法拆除中心城区违法设置的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依法拆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违法设置的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依法拆除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违法设置的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依法拆除其他违法设置的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四)依法拆除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五)依法拆除在国家机关、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除外);

       (六)依法拆除利用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或者人行天桥的护栏、落地扶梯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七)依法拆除妨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八)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一店多牌”(多个临街立面的除外),依法拆除建筑外立面单独、零散设置的二层以上、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严重影响城市风貌的招牌;

       (九)依法拆除存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十)主要商圈、商业综合体的楼体广告(含电子显示屏)中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或有损坏、污浊的,应及时整改拆除;符合《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完善审批手续;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二、工作实施方法和步骤

       整治提升行动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建章立制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2月15日—2022年2月28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整治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发布通告,公布整治提升行动的政策要求、时间节点、整治措施。各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分支机构利用各类宣传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整治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整治提升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3月1日—2022年5月15日)整治工作组要对违法设置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动员其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逾期未拆除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信息予以公示;同时对违法设置人信息予以记录,作为今后申请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考量因素。

       (三)建章立制阶段(2022年5月16日—2022年5月24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整治提升行动进行验收总结,同时健全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长效管理机制,通过严格审批、跟踪监管、动态巡查、违法必拆等措施,实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体规范化、设置精品化、管理常态化的目标,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打造成城市亮点工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开展好本次行动,度假区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的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治提升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和指导整治提升行动。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责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取得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和支持,教育引导设置人主动配合整治工作。

       (三)高效联动,形成合力。各责任单位在整治过程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整出实效。

       (四)依法依规,确保安全。整治过程中,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运用“721”工作法,把宣传工作挺在前面,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同时,要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拆除,确保安全作业。

       四、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乱象问题;

       举报电话:0635-7221125。

来源区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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