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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政策解读 2021-12-21 15:45

今年以来,按照青岛市政府关于“民生领域十大集中攻坚行动”相关部署,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聚焦民生关注的药品、保健品、房地产、金融行业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问题,联合开展民生领域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加强检查,强化执法,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截止目前,已立案查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案件313起,罚没款664.97万元。为持续加强对民生领域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在此,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民,发现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的相关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1年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青岛某网络服务咨询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受青岛多家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委托,组织刷手在未接受医疗美容的情况下,为相关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在大众点评和美团网络平台上提交“光子嫩肤”、“眼部整形”等虚构手术效果评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组织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该案相关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刷手,分别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全链条打击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2.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利用店堂告示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当事人在售楼处利用沙盘进行商业宣传,沙盘上宣传的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与开发项目实际位置不一致,并使用店堂告示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该公司利用沙盘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司使用店堂告示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20.3万元。

3.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与抖音网红诗某合作通过抖音直播平台销售“弗尔罗杰特干红”红酒,并由抖音名为“洪某某”和抖音名为“某优品”两名主播合体通过“洪某某”在抖音直播APP上注册名称为“洪某某”的直播间推销标称“弗尔罗杰特干红”的红酒,在抖音直播平台宣称“正常价格680元一支(一瓶),现在直接99元6瓶…这些红酒都是限量的…都是3字开头,一年只产1万多瓶…扫码价798元…3字开头法国原酒进口…一年限量就1万单1万瓶”等宣传内容,与涉案红酒的真实销售价格、标签信息等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常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对其产品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某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显著位置放置有“国际质量监督合格红榜餐饮品牌 (重点推广品牌) 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  中国企业联合发展推广中心”、“ 2020-2022具有投资价值品牌  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  中国企业联合发展推广中心”、“中国小吃百强品牌  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  中国企业联合发展推广中心”、“中国3.15诚信品牌  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  中国企业联合发展推广中心”等带有公司字样的牌匾对外进行展示和宣传。经查,上述宣传信息为虚假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5.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在注册地网点从事产品宣传、引导顾客进行指压床体验等活动,通过指压床体验、人员讲解、播放宣传片、展示展板、发放宣传彩页等多种方式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6.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纪念币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平台发布“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纪念币广告,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行纪念币不同,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证明。另外,当事人在无销量产品页面虚构发布购买人信息并使用跑马灯软件滚动播放,营造虚假热销的假象,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02万元。

7.青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部队专用”“军队专用”乐器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京东商城网店从事乐器销售,其中销售的小步号产品宣传页面含有“部队专用”“军队专用”字样,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误导相关公众。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9万元。

8.青岛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引人误解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在其制作发放的广告户型图单页中含有以下内容:A、B、D三个户型户型图下方有文字标注“客卫干湿分离”;B1、C、E、F、G五个户型户型图下方有文字标注“卫生间干湿分离”;A、G两个户型图上主卫、客卫示意有独立淋浴房;B1、C、E、F四个户型卫生间示意有独立淋浴房;B户型主卫淋浴区示意有独立淋浴房,D户型客卫淋浴区示意有独立淋浴房;D户型图上示意客卫卫生间洗手盆是用墙跟马桶和淋浴隔开的;B、B1、C、F户型图上示意卫生间洗手盆是用隔断类跟马桶和淋浴隔开的;G户型图上示意客卫卫生间洗手盆是用隔断类跟马桶和淋浴隔开的;A、E户型图上示意卫生间水盆是用墙跟马桶和淋浴隔开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建成交付房屋的卫生间没有独立淋浴间,宣传与实际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55万元。

9.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处电子屏及广告折页中宣传“青岛大学、青岛大学国际合作医院”,未注明该项目的状态;在制作的“重磅宣布”图片中,宣称“天一仁和.悦海大观紧邻地铁12号线(规划中)站点...”;在“悦海大观”宣传图片中,宣称“距离地铁12号线【中启大厦站】约300米”,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胶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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