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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车身广告最高罚5000元!北京实行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新规

政策解读 2021-09-03 13:40

9月1日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作为经济发展的表征和城市亮化、美化的重要内容,在市容市貌管理中居于重要的位置。

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防止“千店一面”,公共场所的标语宣传品也不能“任性”了……9月1日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01为广告牌匾留出“创意空间”

此前,本市曾有专门的政策对街头杂乱无章的牌匾标识予以规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一批“千店一面”的店铺牌匾标识却出现在北京街头。一条街上,每家店铺门口悬挂的匾额店名,不光样式一致,连色彩、字体都一模一样,被吐槽“丑得整齐”。

此次,《条例》对牌匾标识设置提出了“个性化”和“特色”的要求。《条例》明确,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这意味着商家在牌匾标识与周边风貌景观“相协调”的基础上,可以围绕牌匾标识进行各种设计。“千店一面”是商家正常经营活动被干涉的表现,市、区城市管理委作为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部门,如何避免“千店一面”的店铺招牌同质化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了牌匾标识依照规范设置管理的要求,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区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指导商家、企业设置牌匾标识。”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谢国民介绍,同时,《条例》也规定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定区域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这体现了“分区分类”管理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

据了解,今年,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商务局印发了《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指导商业街区内的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为经营者提供了创意空间,避免形成“千店一面”的同质化现象。

02天安门、长安街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有些区域,《条例》明令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比如,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等。

《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查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征得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后,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除了广告设施,公共场所的标语宣传品也不能“任性”。经许可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地点、形式、数量、规格和期限设置。

03固有牌匾原貌保留

充满历史感、独具风格的牌匾标识往往是文保建筑特有的“名片”。为了留住文化记忆,《条例》规定,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和风貌以及周边景观。

连锁经营企业设置牌匾标识的,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商家设置牌匾标识,也要符合设置规范,并与建筑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不能出现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比如: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等。

04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前需进行安全评估

“城市之美”须以安全为前提。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数量多且设置在公共区域,为加强设施安全管理,防止出现伤人、毁物的安全事故,《条例》确定了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设施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

谢国民介绍,《条例》首先确定了附着式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或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其次,强化了设施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对设施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或者拆除;在气象部门发布雨、雪、大风等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及时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于设施存在的隐患,采取加固、拆除治理措施等。

根据《条例》规定,大型设施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超高设施是指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

05私设车身广告最高罚5000元

随着私家车的日趋增多,一些商家和私车车主打起了私车车身广告的主意,如今,设置车身户外广告和车身标识等行为也将被严管。《条例》规定,除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电汽车之外,其他车辆上禁止设置车身户外广告,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车5000元处以罚款。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要求,并遵守国家和本市交通安全、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识别。

06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纳入执法监管

在执法方面,此次《条例》涉及城管执法案有14项,其中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行使3项,街乡镇行使11项。

《条例》中涉及的14项城管执法案由中,有9项为新增职权,如: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条例》将其纳入了执法监管范畴,并同步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授权城管执法部门、属地街乡镇可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执法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

“此次《条例》立法,结合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针对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了执法监管范畴,同步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对违反规定的,由街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总队长耿硕指出。

针对《条例》中的执法事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时,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的?耿硕在此提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要在禁止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设置过程中,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设置;依规设置后,要积极主动落实好第一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做好自我检查、维护维修、安全鉴定、调整更新等工作,保障城市安全稳定运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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