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在我的面包车身上做广告,将他们的经营项目、广告口号、住址电话等信息喷涂、粘贴在面包车车身两侧、前后挡风玻璃等处。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以我未经批准发布车身广告为由,对我罚款1万元;交管部门也对我处以150元的罚款,并责令我清除车身广告。
请问,处罚合理吗?
读者 高艳林:市场监管部门和交管部门对你处罚并无不当。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2款指出,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
上述规定第18条还指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你在自家车身喷涂、粘贴的广告不仅部位不当,且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视线、妨碍驾驶,且超过车体的三分之二,影响安全驾驶。
因此,交管部门对你处以150元的罚款并责令清除车身广告,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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