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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带你深入了解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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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亭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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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告牌的设置不仅仅是商家宣传品牌的工具,也是城市容貌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以,城市广告牌的设置会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今天,我带你了解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让你对相关的政策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

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空间、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牌、霓虹灯、广告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报刊亭、标语、条幅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合法办公或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三、凡在本市中心市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车站及晋江下游河滩地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四、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

五、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鲤城区、丰泽区交通和市政公用局是其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店面招牌广告、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局是其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宣传品张挂张贴的许可,以及公共产权性质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招、拍、挂”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

市规划、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工商、公路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六、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工商、公路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大型a≥4或s≥10;中型4>a>2或10>s>2.5;小型a≤2或s≤2.5。其中: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米),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平方米)。

八、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一)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二)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三)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筑(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四)城市公共绿地周边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六)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七)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当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米,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八)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九)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

(十)车体广告上的色彩应协调,画面应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十一)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庆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十二)招牌广告应当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应当与建筑立面平行。

(十三)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当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

(二)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七)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跨街横幅广告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载体和区域;

(九)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及水利设施正常使用的。

十、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应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十一、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城市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参照执行。

占用或依附非公共产权设施、建筑(构筑)物、场地设置城市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建筑物或设施的权属人可以委托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有偿出让。

因政府需要发布公益性广告,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构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免于竞价和收费。但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采取公开竞价的,由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期限、数量、面积等因素,合理拟定底价。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收取的规费一并纳入底价构成要素,不再另行收费。

具体方案由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十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点意见书后,根据管辖范围向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

(三)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建筑(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证明材料;

(五)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

(六)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七)规划部门定点意见;

(八)占用道路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涉及河道行洪区、防洪堤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涉及公路安全的,应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提供申请材料。

十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按照统一管理、联席决定、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办理,对广告位置、设计图纸、设置技术要求等进行审查,对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十四、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批准情况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十五、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地点及其他要求进行设置。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招牌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因店面转让需重新设置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申请设置许可。

十七、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标语、条幅、拱门等临时性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级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于批准设置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

十八、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

十九、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制作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或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书后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暴雨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一、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灯箱、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有效期为5年;招牌广告设施有效期为3年;临时性广告设施有效期为6个月以内;通过公开竞价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建设和管理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四、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市政道路和绿化设施的(公开竞价的除外),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占用费。

公共产权场所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收益应当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成,专项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夜景照明建设、违法广告设施拆除和市容市貌维护。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属于公路管理范围的,出让收益扣除税费后由市财政返还公路部门,作为公路养护、路产损坏及安全保护的资金。属于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范围的,出让收益缴入财政专户后,相关单位可向财政申请拨付,弥补单位经费不足。

二十五、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地点、规格、时限、形式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二十六、对违反城市规划、工商、道路、交通、水利、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查处。

二十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本规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已经介绍完了,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广告招牌的设置一定要按照规定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发布于 2022-03-1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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