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LED广告屏太多太多,耀眼的灯光也让人很闹心。
李先生等四名原告就因为这事儿来到法院,把LED广告屏的运营者起诉了。
江津区法院就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
这也是《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这一国家标准公布以来,重庆市的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案件。
今天我就针对这个问题来给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在主城区商圈附近购买了住房,生活便利了、交通便捷了,本是一件舒心事。
可如果客厅、卧室对面一幅上百平的大屏幕,每天晚上不间断的播放亮闪闪的广告,连窗帘都没法遮挡这闪动的赤橙黄绿。
即使这屏幕上播放的都是亮闪闪的香车美女,这买房的舒心事也变成了闹心事。
李先生等四名原告就因为这闹心事来到法院,把LED广告屏的运营者起诉了。
面对LED显示屏光污染这一新类型案件,承办法官谨慎对待,多次实地勘察、多方走访、咨询多名专家意见。
江津区法院就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LED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并考虑不同季节人们习惯的作息时间的变化,结合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自认,对LED显示屏的开启时间进行限制,要求该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
近年来,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商圈附近的户外LED显示屏造成的光辐射环境问题,引发的市民投诉日渐增多,多为LED显示屏在运行时不注意亮度和运行时间,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但该规定比较原则,针对光污染的立法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法院因依据欠缺,往往只能简单判决拆除或关闭光污染设备。
当前光污染问题公众关注度日渐提高,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GB/T 36101-2018)对LED显示屏夜间干扰光的分类和评价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江津区法院审理的该案,既是该院受理的首起“光污染”案件,也是《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这一国家标准公布以来,重庆市的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案件。
该案通过判决限定了LED显示屏的运行时间和亮度数值,在光污染纠纷中尚属首例,既满足了原告的现实生活需要,也避免了简单关停LED显示屏造成被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上内容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