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乐市政府网11日发布关于新乐市恒威通讯部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住宅防盗门上发送广告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如下:
当事人:新乐市恒威通讯部(个体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CW73X0T
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向小区住宅户发送广告,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安排店内从业人员在邮电小区内,未经户主同意向其住宅防盗门上发送该店业务宣传页,共免费发送广告宣传页230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向其住宅防盗门上发送广告的违法事实过程。
小区住户防盗门上夹带中国移动广告宣传页照片,证明当事人向住户发送了广告。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规定,属于违法发送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