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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在城市楼顶设置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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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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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一大队巡查发现益阳大道梓山湖公馆临街建筑物楼顶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以案释法—擅自在城市楼顶设置广告设施

同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

经调查查明,该广告设施为李某环保科技公司设置大型户外发光字,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且当事人未按要求组织拆除,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广告设施并处罚款。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所设置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7.0.9条关于“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据此,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广告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在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反了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应予以处罚。

2016年10月21日,直属一大队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拆除广告设施(含:广告支架)

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整

城管提醒:一些人随意在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给城市环境和高空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全市户外广告发布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请广大市通过合规程序设置户外广告,提升城市空间美观和市容环境整洁。

市民如发现有随意设置广告违法行为的,可进行监督、举报。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发布于 2022-04-2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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