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是一座充满活力和生机,还富有历史底蕴,集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于一体的城市。生态环境优美,城镇化率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九点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了四十六点二八,先后荣获了诸多称号,下面我好好讲讲马鞍山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情形和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责任人,以及马鞍山市门头招牌设置规定。
第十三条【禁止设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可以设置少量公益性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
(二)利用道路、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轨道护栏及其隔声设施的;
(三)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各类亭棚、道闸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防洪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七)利用建筑物顶部,或者改变建筑物风格、结构、色彩等损害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或者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设置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户外广告;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的路段,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管理与维护】户外广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或者修复;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遇有大风、暴雨、雷电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更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门头招牌的设置应根据区域位置、街道商业业态、建筑风格特点等,统筹设计、美化亮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门头招牌可采用附着式、分段式或双层底板式,版面造型、材质、色彩应与其所依附建筑物墙面保持协调。
(3)门头招牌禁止附设电子显示屏;建筑物4米以下禁止设置垂直于墙面的竖式招牌。
(4)门头招牌原则上遵从“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要求,且仅允许依附其相应经营场所门面入口处设置。如经营场所存在多处临街入口的,则允许依附每个临街门面入口处各设置1处。
(5)主干道、主要景点周边、商业大街、重要节点、繁华地段招牌设置禁止使用喷绘、泡沫、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不得将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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