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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带你了解《兰州市县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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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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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县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如何规范的执行呢?一切都需要遵照《兰州市县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的相关内容来执行。

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管理导则的一些具体内容。

一、总则

1.1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科学合理的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依法依规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并保证其安全整洁,营造美观、健康、有序、科学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1.3在我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导则的规定。

二 、概念及分类

2.1户外广告设施

本导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户外空间、建(构)筑物外立面以及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的展示牌、指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横幅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的广告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门头牌匾广告设施。

(四)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2.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及平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电话亭、书报亭、公交站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公交站牌、道路路名牌、交通指示牌、道路护栏、道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2.2.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底座式、围挡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单)立柱式(距离地面高度≥16米,且≤18米)户外广告设施。

2.2.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投影类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依法可以在空中移动的器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指升空系留气球、充气物、彩旗、注水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横幅条幅、展板等。

三、区域划分和管理

按照我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划分为重点控制区、限制设置区、规范设置区。

3.1重点控制区的范围及控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

3.1.1以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景观、保护城市公共空间、保护居住生活环境、保证交通安全等为目的,划定重点控制区。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学校、文化、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周边50米区域。

3.1.2重点控制区仅允许设置道路路名牌公益广告、城市家具类公益广告、工地围档公益广告、公交站亭广告、门头牌匾及符合设置规范的楼宇、小区或单位名称标识。

3.2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及限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

3.2.1限制设置区在满足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下,允许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等内容实施严格的限制。

该区域主要包括:公共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规划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医院、码头周边50米范围及居民住宅区、开放式公园、城市小街巷、城市绿地、黄河滨河控制带、城市出入口、城区铁路沿线和南山路、北环路及过境公路沿线等区域。

3.2.2限制设置区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垂直式户外广告、高立柱户外广告及各类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3.3规范设置区的范围及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

3.3.1规范设置区主要包括商业建筑、商业中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商业街区、商业步行街、各类大型市场(家俱、建材、汽配等批发市场)、物流集散区等区域及重点控制区、限制设置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3.2规范设置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环境景观、城市商业活动需求和丰富市民群众生活出发,允许在该区范围内规范设置多样化的户外广告设施。

3.3.3规范设置区不得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立柱广告设施。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规定

4.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建(构)筑物顶部(包含裙楼顶部)均不得设置各种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包含名称标识)。

4.1.2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含门头牌匾和名称标识)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规范设置区,且仅允许附着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

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应超过所依附建(构)筑物立面面积的30%。

4.1.3取得相关部门命名的整栋楼体可设置楼宇名称,企事业单位自有产权的整栋楼体可设置单位名称;住宅小区其中一栋楼面可设置住宅小区名称;整栋楼办公或经营的医院、银行、酒店、商场等可平行于建筑墙面设置名称标识,原则上每栋建筑仅允许使用一个名称,整栋楼存在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均不得设置名称标识。

4.1.4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同一建筑所有垂直式广告的造型、材料、尺度、风格应协调统一。

4.1.5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建筑物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可在市城管执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审定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规格、尺寸设置。

4.1.6不得依附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4.1.7 LED显示大屏广告仅允许附着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同一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仅允许设置1块LED显示大屏。

LED显示大屏屏幕发光面朝向居民住宅楼不得小于200米。

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的,LED显示大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50米的,LED显示大屏间距不得小于300米。

LED显示大屏禁止播放声音,避免造成噪声污染。

LED显示大屏要按相关要求发布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保障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达到刊播总量的30%。

4.1.8严格控制门楣LED显示条屏设置,符合规范设置的,应设置在门头牌匾下方、门楣上方,且不得遮挡门窗,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匹配;每个商铺只允许设置一组门楣LED显示条屏;同一楼体或相邻商铺设置的门楣LED显示条屏宽度、厚宽应当保持一致;严禁设置各类垂直于门头牌匾的门楣LED显示条屏。

4.1.9依附于建筑门檐可设置用于指示建筑、店铺名称和功能的门头牌匾。

4.1.10平行于墙面设置的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相邻商铺门头牌匾的规格尺寸应协调统一,门头牌匾不得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材料设置,原则上门头牌匾不得设置于三楼以上。

(一)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的大型知名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具有全球、全国行业规范、企业规范或特色经营的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其门头牌匾的设置可与所在建筑和周边建筑风格协调的前提下,保留其原有的形态、标识、内容、色彩。

(二)沿街商铺从事经营“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商品的,可在其门头牌匾中保留传统标识字样及注册商标标识,并可增置“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三)银行、邮政、电信业等机构营业厅、便民服务窗口、放心粮店等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四)在门头牌匾统一提升改造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各商铺原有特色和风貌,体现文化和美感,避免“一刀切”、千篇一律。

门头牌匾的设置形式、规格尺寸、灯光照明等要与周边沿街商铺门头牌匾相融合。

4.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2.1依附于灯杆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灯杆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二)灯杆广告均应为临时性广告设施,不得设置长期性灯箱广告设施。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广告设施单面面积≤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2米,厚度≤5厘米,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外缘石≥0.2米;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4米。

(四)灯杆广告主要用于宣传中央、省市重大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及营造重要节会氛围, 不得设置任何商业广告。

(五)严格控制企业、协会、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类营销性展会、推介会设置灯杆宣传道旗。

如确需设置,原则上只允许在展馆周边范围设置展会相关内容的灯杆宣传道旗,不得出现商品、展品等商业宣传内容。

并严格控制此类展会宣传道旗设置的时间与数量,一般情况下设置时限为展会前三天至展会结束当天,数量不得超过50杆。

设置期间如遇省、市、区(县)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或重要节会氛围营造宣传,设置方应无条件予以清理拆除。

(六)设置灯杆广告需经市政工程服务单位和市城管委同意后方可设置。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灯杆广告的监督与管理,如出现破损、陈旧等情况应及时督促设置方予以修缮维护,对违规设置的灯杆广告要及时予以制止、清理。

4.2.2依附于公交站亭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公交站亭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人行通道的安全畅通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妨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二)每个站亭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且不得设置在站亭顶部。

(三)必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发布公益宣传广告。

4.2.3依附于电话亭、书报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公交站牌、道路护栏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仅允许发布公益类宣传广告,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严禁依附消防栓、通讯交接箱、配电箱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2.4依附于道路路名牌、地下通道雨棚、地下通道内灯箱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30%的比例长期发布公益广告,并根据重大工作安排部署适时增加公益广告比例和数量。

4.2.5严禁依附于桥梁、桥梁隔音墙、过街天桥、城市隧道或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桥体广告、跨街广告、墙面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标识、交通执勤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遮挡公安监控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3.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规范设置区,且同一道路只能设置同一规格的户外广告设施。

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40米~10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50米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米~80米;商业步行街广告设施间距为20米~50米。

4.3.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仅限于在城市广场、小游园、步行街等相对开阔区域设置,主要用于公益宣传的可移动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同一道路、同一广场只准设置同一规格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2米,牌面(单面)面积应≤2平方米。

4.3.3长期或中长期设置的围墙不得设置各类商业宣传广告,可根据各区(县)统一规划,适当设置公益类宣传广告,其中透空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3.4建筑工地围挡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牌围挡,确需设置广告牌围挡的,围挡位置不得超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其高度不得超过2.2米,设置方须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拆除。

4.3.5建筑工地围挡广告仅限于发布本项目的宣传广告,且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发布公益广告。

杜绝设置红底白字等高饱和度、高反差色系的标语口号宣传广告。

4.3.6为遮挡有碍市容观瞻物体等设置的户外广告遮挡设施,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3米,可适当发布商业广告内容,但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发布公益宣传广告。

4.3.7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在中心城区设置,包括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管理区域,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中心城区以外的省际公路、高速公路和具备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条件的其他道路沿线,按相关规划统一设置。

4.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4.1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车体广告,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禁止公共交通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设置车体广告。

4.4.2设置飞行物表面户外广告设施,飞行物应符合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情况下采用喷涂和覆膜的方式设置,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和播放有声广告。

4.4.3设置船舶载体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国际和国家关于船舶检验技术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可设置于船舶上层建筑、船舷两侧或船尾的栏杆处,长度不应超过设置层区域长度的80%,设置在顶层船舷栏杆上的广告长度不应超过设置层长度的60%。

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妨碍驾驶室视线或遮挡门、窗,广告设施材质应环保无毒。

4.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4.5.1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升空气球(系留气球)户外广告设施。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升空气球广告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相关资质证明,并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4.5.2严格控制充气物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确需设置的,其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不得设置,不得横跨人行道设置。

4.5.3设置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等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景观,不得影响周边及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环境。

4.5.4设置临时性展牌、咨询(宣传)台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不得设置。

4.5.5会展中心、展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在举办展览、展会、赛事等活动时,可在征得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城管委备案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并仅限于宣传展览、展会、赛事等活动,不得出现商品、展品等商业宣传内容。

设置时间限定于活动开始前一周至活动结束时间,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地范围或自有用地范围。

4.5.6大型商场、卖场、沿街商铺在开业时,可在征得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城管委备案的情况下,适度设置临时性宣传广告设施,设置时间仅限于开业当天。

严格控制各类周年庆典、节日促销类的临时性商业广告宣传。

4.5.7严格控制临时性条幅标语宣传广告。

确因重大政策和大型节会宣传需设置临时性条幅标语宣传广告的,可在征得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城管委备案的情况下,允许在特定的政策宣传、氛围营造期间设置,设置期满后设置方应当及时清理。

条幅标语宣传广告应当采用背板进行固定,确保安全牢固、整洁平整,原则上不得使用红底白字、红底黄字的色彩,不得出现“软体布幅”,不得侵占路面、人行道和盲道,不得横跨道路设置。

严禁使用条幅标语进行商业性宣传。

4.5.8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不得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噪音扰民,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通用要求

5.1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必须符合国家、甘肃省和兰州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科学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主色设定和色彩搭配应符合《兰州城市色彩(主色调)规划》相关要求。

5.3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5.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匹配,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整体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5.5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遮挡窗户,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6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注重昼夜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夜景灯光或亮化工程的相关要求。

5.7严禁跨越城市道路、相邻建(构)筑物架设户外广告设施。

5.8严禁遮挡水域、城市雕塑、南北两山建(构)筑物及山体或其他景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黄河河道堤岸沿线及管理范围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遮挡、损毁、占用绿地、行道树,不得影响绿化景观和树木生长。

5.9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出现光污染、噪声污染或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户外LED显示大屏广告设施的照明应按时关闭,关闭时间不应晚于夏季22时、冬季 21 时;面对或邻近居住建筑或医院等近似功能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关闭时间不应晚于21时。

5.10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5.11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以保持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安全及外形美观,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更新或拆除。

5.12户外广告设施要严格按照《兰州市县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时间、内容等发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参照《兰州市城市广告牌设置规范及样板街视觉改造规划设计》组织实施。

违反本导则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兰州市县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所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也是非常全的。想要了解其他关于广告的资讯,可以百度找广网。

发布于 2022-03-1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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