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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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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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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中,小编对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做了系统的介绍,今天,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也是重点!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这些规定内容在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过程中你会用得到的。

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全部内容:

一、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一)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范围

1.下列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2)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海上丝绸之路”重点保护建筑和“四山、两江”保护范围。

2.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中心隔离栏;

(6)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7)道路、桥梁收费口防撞墙;

(8)铁路及高速公路过街护栏;

(9)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地下通道、公路和桥梁收费口以及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

(10)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3.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地带和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

(1)地下管线、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

(2)公交站点站牌、厕所标志牌、消防栓、邮筒、报刊亭、电话亭、出租汽车招手停车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但经统一规划依附于上述设施特定部位的除外;

(3)残疾人使用设施;

(4)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4.下列属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1)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2)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造型广告的;

(3)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

(4)在建筑(构筑)物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户、玻璃幕墙的;

(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

(6)市区主、次干道、桥梁设置横跨广告设施及横幅;

(7)市区主、次干道设置独立的单位指示路牌;

(8)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建筑设计风格、面貌的。

(二)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的控制范围

严格控制下列地段和场所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数量:

1.丰泽广场、工人文化宫周边、中山公园、西湖公园、东湖公园、刺桐公园、石笋公园、市民广场、江滨公园、五堡公园、释雅山公园;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及旧城改造区:旧馆驿、西街、中山路、涂门街、新门街、庄府巷、东街、南俊路、北门街、义全西街;

3.内沟河道路两侧4米范围内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4.高楼、大厦裙楼:有特殊造型的建筑物屋顶,高层建筑屋顶;

5.主干道交通路口、圆盘50米范围内;

6.经市政府确定的,已进行景观改造的街头绿地;

7.其他市政府确定的实施控制的区域。

(三)各类广告招牌设置应当达到如下技术标准

1.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在本市建成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的,牌面尺寸不超过6×18米。市政道路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为350米,建成区内公路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为500米,建成区内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为1000米。

2.立杆式广告设施外缘距路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3.小型立柱式广告,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控制在2.5米;邻近十字路口的道路,第一个立柱广告牌不得在距路口50米内设置。

4.座式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路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5.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米;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6.道路路名牌按《福建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实施。在其道路两头面向道路设置,应当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2~0.5米处。道路十字路口的路名牌设置一般不少于4块,丁字路口不少于2块。路名牌设置间距,在城区繁华路段,一般相隔500米设置一块,其他路段可视情况设定。

7.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8.依附于灯杆的广告设施,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宽度不得大于1米,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同一路段的灯杆广告设施应当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9.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应当采用灯箱式广告;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单个广告灯箱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10.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如占用车行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米;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设施外挑距墙面不得大于1.5米。

1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12.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13.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通透式材料设置,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当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广告设施应当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14.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建筑物层数在3~8层或高度在10~24米的,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超过6米;建筑物层数在8~20层或高度在24~60米的,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超过9米。

15.公交车体广告不能将车窗或车门遮挡,车辆前围(车头)以及车顶的任何部位不得设置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

16.临街建筑物立面不得悬挂宽度超过1米的大型布幅或灯箱布广告。商业、企业确需作商业宣传的,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

17.河滩地广告牌牌面底部应当高于两岸堤顶高程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河滩地广告牌基础部分不得露出地表。

(四)各类广告招牌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质量标准

1.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2.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3.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边侧3.5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5.广告设施应当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当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当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施工,施工还应当实行监理。

6.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当按“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当按0.8KN/M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7.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当按“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执行。

8.设置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当按“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9.广告设施用电应当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应当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10.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当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楼顶设置广告应当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11.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当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当和连接件等强度。

二、门面招牌设置技术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建筑相临招牌原则上要协调一致,使相邻招牌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四)临街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五)门面招牌应当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当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国际统一品牌按统一要求设计和制作。

(六)招牌应当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七)招牌的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专营商品的商店可利用招牌广告部分版面发布专营商品广告。其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1/2,但不得发布非专营商品广告。

(八)临街底商型店铺在门楣上设置招牌,高度应当控制在0.6米至1.5米之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要与建筑物墙面平行设置。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招牌顶端应当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凉台底部平齐,招牌厚度不得超过0.3米。招牌原则上不得在建筑(构筑)物顶部设置,因特殊原因需在建筑(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其高度不得超过2米。

(九)门面招牌一般设置在骑楼内或固定的广告位上,不得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

(十)垂直墙面设置的门面招牌,招牌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3米,下沿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米,高度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要求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耐用材料制作。

(十一)不准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招牌。除机场、码头、车站、宾馆、酒店及商业经营单位外,政府机关、学校、住宅、办公楼原则上不得在楼顶上设置招牌广告。

(十二)城市道路两侧的店面招牌应当有夜间照明设施,保证夜间亮化。中心城区繁华商业街道夜间亮化要求采用霓虹灯、LED、动感灯箱片和光导纤维等材料,力求具有动感和美感。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想要在泉州市做好户外广告行业,就一定要了解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发布于 2022-03-1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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