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拆除户外广告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跟着我来详细的了解一下。
一、一些户外广告标识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一)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整个户外广告牌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安全美观,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二)处罚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一)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整个材料经过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然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二)处罚依据: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
(一)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二)处罚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擅自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
(一)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对其要求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二)处罚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山东省城镇拆除户外广告的法律依据现在你了解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