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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中,对户外广告做了哪些限制性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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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是一种广告形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对室外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有必要制定一些限制性规定,以消除室外环境中广告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 新《广告法》中第42条主要针对以下四种情况做出了户外广告:

新《广告法》中,对户外广告做了哪些限制性规定呢

第一,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交通安全设施是一些建筑物或固定装置,用以确保交通的正常运行,它们是交通行业不可或缺的参照物。 交通标志是交通行业特定的行人和运输工具均必须执行的指示性符号。 它们的设置是为了确保行人和交通工具的安全。 为确保交通安全,新《广告法》规定,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不得用于广告活动。

第二,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

市政公共设施是为城市公共生产和生活而建造的建筑物或设备,是城市不可或缺的。 有了它,整个城市就可以实现有序,优质的运行,人民的生活才可以不断改善。 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只有不被破坏,才能发挥其作用。

第三,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生产和生活是人们的基本需求和权利。 人们是否有良好的生活和生活情绪与城市的外观有一定的关系,如环境优美,人们就能心情愉快,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因此,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时,不应妨碍生产或人们的生活,损害城市的外观。

第四,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政府机关。 这些机关的建筑控制区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的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 景点和其他地方是具有观赏性、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地方,自然或文化景观相对集中,可供人们参观,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因而能得到特别保护。 上述叁个地区的户外广告活动与这些地方不相称,影响了它们的正常活动或破坏了它们的自然景观。

户外广告正在逐步崛起,成为广告主们热爱的广告投放方式。但是,投放户外广告必须要遵守法律,不然只会遭到严惩。

发布于 2019-03-20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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