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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具有户外广告社会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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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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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年来,中国的户外广告市场发展十分迅速,行业规模扩大了很多倍。相对于其他很多行业,户外广告业的利润极高,回报丰厚,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和跨国公司。户外广告不仅利润颇丰,而且在低成本的运作下也能获得良好的沟通效果。它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已成为21世纪最热门的推广项目之一。但是可惜的是,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户外广告行业也涌现出了很多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完善广告社会监督机制,这样才可以提高广告监管效率。

国家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具有户外广告社会监督权

2015年的新《广告法》首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享有广告社会监督权,第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组织的户外广告社会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组织有权向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非法户外广告;二是消费者组织有权代表许多因虚假违法广告而受伤的消费者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为提高消费者开展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户外广告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户外广告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比如说,江苏省淮安市工商局是第一个尝试省内“二维码广告监管模式”的企业。由广告业务部门在线申请单个非重复性二维条形码,发布广告时,必须在显著位置加以标记。借助手机扫描功能,广告监管人员和群众可以实时获取工商部门审核的所有广告内容。这种模式不仅大大提高了广告监管的效率,而且突破了社会化监管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人人都是广告监督员”的实现。

户外广告行业目前正在加速向二三线城市发展,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一线城市与二线和三线城市之间的心理距离将不断缩小缩小,户外广告将真正的打入各地。在这马不停蹄的发展过程中,户外广告势必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赋予消费者组织户外广告社会监督权绝对是非常有必要的。

发布于 2019-03-2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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