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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10起典型违法广告案 你们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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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对外公布新《广告法》施行一年来该省查处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督促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此次山东省工商局公布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分别如下:

1.济宁××医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济宁××医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已成功为全国24个省区市的900余名先心病患儿免费实施了爱心手术,成功率100%”“关节置换手术成功率100%,关节镜手术成功率99%”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济宁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2.海阳××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了“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高星级酒店集团”“十里金滩距海青轻轨××站点仅5分钟车程”等用语;当事人销售楼盘时,利用补充协议减轻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违法格式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海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合并进行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3.枣庄××电视媒体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播出的“××胶囊”“××氨糖胶囊”“××微生态口服液”等多个广告中,含有以专家名义断言功效、以养生栏目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等违法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的规定,枣庄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21万元。

4.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当事人利用宣传册、宣传彩页等载体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最”字绝对化用语,且广告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为公司作推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5020元。

5.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申请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并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认证。在没有和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宣称“资金由第三方工商银行监管……资金池资金流是永续增加的,保证消费者100%分红权”等。上述内容由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公众号自行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6.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发布烟草广告案

2015年3月20日,当事人申请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并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陆续利用该公众号发布××牌香烟系列产品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泰安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7.泰安××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户外广告案

当事人自2016年3月24日至4月23日期间,在泰安市区公交候车亭的灯箱上发布了内容为“4月24日,××盛大开盘,现房发售,5年返租35%,即买即收益”的广告,广告费用为858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泰安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5812元。

8.东营××电视媒体以介绍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播出“老李治未病”健康讲座,为广告主变相发布“××长乐胶囊”保健食品广告;通过播出“国粹中医养生苑”和“非常帮助”健康讲座,变相发布“××益寿强身膏”等药品广告。当事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9.德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的名称是“德州天宏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但其为了显示自身规模,吸引更多顾客,自2016年4月28日开始,在宣传过程中使用“××整形医院”“××医疗美容集团德州旗舰店”等名称。当事人所宣传名称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真实名称不一致,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和决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德州市德城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10.高唐县××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印有其医院标志的包装袋上宣称:“价格低,质量优……免费出车,昼夜服务,随叫随到。”然而,实际上当事人救护车出车时一直向患者收取车费,与其对外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高唐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1万元。

发布于 2020-01-0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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